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伍学练,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街道**巷**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学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伍学练多次在秀山县城盗窃他人电瓶车、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8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05月01日凌晨,被告人伍学练在秀山县**街道**街**号,将受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瓶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82元。
2.2020年05月14日晚,被告人伍学练在秀山县中和街道迈邦汽车专卖店门口,将受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男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00元。
3.2020年05月16日凌晨,被告人伍学练在秀山县中和街道华信公司背后人行道附近,将受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瓶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63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伍学练在秀山县平凯中学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5月27日,民警将起获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伍学练的供述和辩解;
4.秀山县发改委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学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学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学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伍学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学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学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旭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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