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伍官文,绰号“伍四儿”,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官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份的一天,伍官文去至荣昌区峰高街道云教村1组村民刘某甲的田地里,盗走刘某甲栽种的二十多个玉米。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伍官文在刘某甲家背后的竹林里将刘某甲放养在此的一只公鸡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元。
2019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伍官文趁其邻居刘某乙不在家之机,采用溜门进入卧室的方式,将刘某乙放在枕头下的钱夹里750余元现金盗走。
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伍官文去至刘某乙的老房子鸡圈处盗走两只公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元。
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伍官文去至峰高街道1组村民何某甲家中的鸡圈,采用拧断门锁的方式盗走两只公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元。
2020年6月18日,伍官文主动向办案民警交代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何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官文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官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官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官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官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伍官文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霖
检察官助理:胡鹏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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