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寒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伍寒剑酒后伙同他人(身份不明)在溆浦县火车站乐点台球室内,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罗某某、周某某、严某某、宋某某。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寒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寒剑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寒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伍寒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