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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小光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伍小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5月、2015年7月均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5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小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伍小光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伍小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小光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伍小光至长沙市雨花区**馆旁边的马路边,见被害人胡某某与其朋友在路边的雪佛兰桥车上睡觉,伍小光遂将被害人胡某某放置于副驾驶门框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397元的黑色vivo牌NEX型的触屏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伍小光将该台手机以900元的价格抵押到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区**号**寄卖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伍小光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小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小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小光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伍小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伍小光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8月11日

附项:1、被告人伍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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