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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尧、张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伍尧,绰号小五,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尧涉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8日交办与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伍尧、张某某长期在四川省成都市城区发放招嫖小卡片,介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共谋伺机对嫖娼人员进行敲诈勒索。

2020年3月24日凌晨,张某某将被害人谭某某的地址、电话、所付嫖资等信息告知伍尧,共谋由伍尧对谭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当日上午10时许,伍尧来到谭某某所住的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家中,以收取嫖娼介绍费等为由向其索要700元,谭某某不从。后,伍尧拿起谭某某家中茶几上的水果刀对其进行暴力威胁,谭某某被迫向伍尧微信转账700元。伍尧随后离开谭某某家。当日上午12时许,伍尧伙同张某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谭某某进行语言威胁,敲诈勒索得2000元。次日16时许,伍尧再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谭某某进行语言威胁,敲诈勒索得500元。

2020年3月28日凌晨,伍尧、张某某伙同“军娃”(另案)获悉被害人刘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公寓招卖淫女上门服务,遂在外等侯伺机敲诈。在卖淫女开门离开刘某某家时,伍尧、张某某等人冲进房内,以索要善后费为由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在此过程中,刘某某趁其不备,关门躲到公寓消防通道内,伍尧、张某某等人继续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语言威胁索要钱财,刘某某被迫两次用支付宝分别转账1000元、2000元到伍尧指定的支付宝账户。

2020年5月26日晚,伍尧介绍黄某某(女)前往被害人张某某所住的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成都高新亚朵酒店311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黄某某收取嫖资后以外出买东西为由打开房门离开,伍尧趁机冲进房内,以索要介绍费为由向张某某索要1000元钱。张某某不从,伍尧遂从随身包内抽出一把刀对张某某进行暴力威胁,张某某被迫用支付宝转账1000元到伍尧指定的支付宝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尧、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后对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进行多次敲诈勒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尧在对谭某某、张某某进行敲诈勒索时,遇被害人不从便持刀实施暴力威胁,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伍尧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伍尧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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