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彦彬,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2013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彦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彦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伍彦彬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巷**号,见该住宅二楼阳台门未关,遂沿水管爬至二楼进入住宅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现金人民币约600元。
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镇**路**路**号**楼士多店内抓获被告人伍彦彬。破案后起回赃款285.4元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彦彬的供述;5.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
被告人伍彦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彦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彦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伍彦彬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检察官助理:杨彩云
2020年3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伍彦彬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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