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志力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伍志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5********,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村**院**。201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盗窃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志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志力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伍志力至浦江县郑宅镇玄鹿村六区8号后门,趁周边无人之际,以拉车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红色长安牌越野车(车牌号浙G11****)内,盗得人民币30元、已开封的红双喜香烟一包。因无实物,且未查明香烟具体数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3月7日,被告人伍志力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3月7日,浦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伍志力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2020年3月24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伍志力至浦江县郑宅镇三郑村园区菜市场,趁被害人郑某甲不注意,盗走其停在身后的久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现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810元。因该起事实,被告人伍志力被浦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暂缓执行,后于2020年6月17日开始执行。

3.2020年4月19日17时03分许,被告人伍志力至黄宅镇下店村东区72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浙GHQ****)内,盗得驾驶室储物盒内的25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伍志力在浦江县拘留所门口被浦江县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郑某甲、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志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搜查、勘查、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及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志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志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志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伍志力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