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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志强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伍志强(曾用名伍仟朗),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73********,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石门县**街道**路**宿舍。被告人伍志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伍志强与他人在蒙自市二路公交车上,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书包内的一个粉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志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人像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伍志强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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