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湘 E6****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以95.97公里每小时的速度沿**镇**路自东往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然后该车驶离道路撞上山体,造成伍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将驾驶人伍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
2019年1月29日,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19年3月1日,经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伍某某系醉酒超速行驶,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7日,伍某某出院后主动至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返还物品凭证、受损车辆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照片、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
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9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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