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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忠强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伍忠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9********,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宿舍**门**楼**号,现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宿舍**门**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忠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2月,被告人伍忠强以做服装生意为由陆续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后因在网上赌博输钱而停止做服装生意。2017年1月,伍忠强告知徐某某尚未归还的160余万元借款被自己在网上赌博输掉,又以做服装生意来赚钱还债为由邀徐某某继续投资,并将自己的微信号交给徐某某操作。之后,伍忠强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十余张手机卡注册微信,先冒充十余名客户找徐某某订货下单,再冒充厂家客服接收徐某某发来的订单,并向徐某某提供实际为赌博网站收款账号的打款账户。徐某某打款后,伍忠强又同时冒充厂家客服和客户虚构发货和收货事宜。

2018年4月至7月,伍忠强谎称做服装生意差资金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共计100万元。同年8月,伍忠强又以客户增加,资金缺口变大为由,与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张某某之前的100万借款作为投资款,再投50万,共计出资150万;徐某某以账面利润130万作为股本金入股,骗取二人继续投资。 

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伍忠强虚构服装生意,承诺45天一个周期和8%的利润,不断以客户增加需要增加发货量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苟某某、魏某某、廖某某、詹某某多次借钱投资。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伍忠强提供的账号自2017年至2018年接收徐某某资金共计278.74万元;接收张某某及其母亲汪某某资金合计728万元,流转至张某某及其母亲汪某某资金合计82万元,接收净额合计646万元;接收魏某某资金合计58万元,流转至魏某某资金合计34.41万元,接收净额合计23.59万元;接收苟某某资金合计51万元,流转至苟某某资金合计78.54万元,支出净额合计27.54万元;接收廖某某资金合计69万元,流转至廖某某资金合计24万元,接收净额合计45万元;接收詹某某资金合计458.81万元,流转至詹某某资金合计525.442万元,支出净额合计66.632万元。

案发后,前述赃款已全部被被告人伍忠强在网上赌博输掉。被告人伍忠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合伙协议书、被告人伍忠强使用的微信号及关联的手机号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赌博网站登录下载的资料图片、涉案账户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谢晖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魏某某、苟某某、廖某某、詹某某等人的陈述;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伍忠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忠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969.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忠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姗蓉

检察官助理  史娅霖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伍忠强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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