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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思建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伍思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电白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思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伍思建伙同“庭仔”(另案服刑)、“莎莎”、“晓媚”(均在逃)、伍某某(已诉)等人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山水豪庭小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金源天鹅湖小区**幢**单元**室等地,利用电脑、手机等工具,在微信上将自己伪装成“卖茶女”身份,添加不特定男子为好友,以与人谈恋爱为由,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孙某某、朱某某等人人民币20万余元。除去支付员工工资以及购买电脑、手机、房租、茶叶等成本费用外,被告人伍思建分得赃款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伍思建向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押回。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伍思建向临海市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茶叶照片、账单、微信聊天记录、下单明细、网店商品截图、收款账单、笔记本复印件、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信息查询、执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

2.证人温某甲、温某乙、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思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思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思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思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由南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思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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