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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文彬、曾随忠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伍文彬,曾用名文斌,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证、证件罪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26日被投送广东省肇庆监狱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随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区**村**小组。2014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文彬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伍文彬、曾随忠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株洲市一家麻将馆打牌时得知凤凰县将于2019年10月26日在体育馆举行演唱会,于是三人决定一起租车到凤凰县体育馆实施盗窃,但各自单独作案,盗得物品归个人所有。次日,伍文彬、曾随忠、邓某某一起包车从株洲出发前往凤凰,当天17时许,伍文彬、曾随忠等人到达凤凰县体育馆门口,随后,伍文彬、曾随忠等人分开行动,各自寻找作案目标。具体事实如下:

1、伍文彬盗窃事实:

被告人伍文彬在凤凰县体育馆演唱会验票处附近发现被害人肖某某背着一个背包正在排队验票,且旁边人员拥挤,于是上前靠近肖某某,趁肖某某不注意拉开肖某某的黑色双肩背包,将背包内的红色钱包盗走,肖某某被盗钱包内有现金700余元。

2、曾随忠盗窃事实:

被告人曾随忠在凤凰县体育馆演唱会验票处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衣服口袋内有手机便于偷取,于是便尾随陈某某,并在演唱会验票处将陈某某放在衣服口袋里的玫瑰红苹果7PLUS手机盗走。

2020年1月15日,经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9年11月4日早上,被告人伍文彬、曾随忠在湖南省株洲市某宾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文彬、曾随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凤价认字[202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文彬、曾随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文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文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随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随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建议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伍文彬、曾随忠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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