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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斌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伍斌,曾用名“伍昌云”,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待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6月2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29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8月13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伍斌在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自生桥附近将一包冰毒(约0.2克)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吸食,随后伍斌在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下段“**水吧”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伍斌携带的包中搜出7包晶体状冰毒疑似物(重1.85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斌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伍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斌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斌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8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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