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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方明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695号 

被告人伍方明,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管委会**村委会**自然村,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方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伍方明在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彭家村等地向熊某某、喻某某、涂某某等人贩卖了八次毒品氨胺酮(俗称“K粉”)。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伍方明被抓获归案。伍方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付荣波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喻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伍方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方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方明向多人多次贩卖氯胺胴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伍方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方明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方明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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