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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晨曦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伍晨曦,男,199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路**号**栋**号。2015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晨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向被害人发出征询意见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晨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深夜,被告人伍晨曦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航天社区航天大院424栋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王胖子炒货店,用手将卷闸门扳开后爬进去,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在炒货店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香烟,其中白沙香烟(精品)26包、白沙香烟(硬精品三代)10包、芙蓉王香烟(硬黄)16包、利群香烟(新版)10包。后被告人伍晨曦将香烟以598元的价格销赃并挥霍。

破案后,被告人伍晨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伍晨曦的户籍证明、传唤经过、原判决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伍晨曦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被告人伍晨曦的同步录音录相、作案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晨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晨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伍晨曦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惠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伍晨曦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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