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杨磊诈骗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伍杨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华府**栋**单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丹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杨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杨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2020年1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丹棱县看守所服刑,于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伍杨磊在丹棱县看守所羁押、服刑期间认识了在押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彭某甲。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伍杨磊找到吴某某的母亲郭某某,以帮助吴某某跑关系、找律师等理由,分六次共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37500元。第一次是2020年5月中旬,伍杨磊以找关系关照吴某某为由,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1500元;第二次是2020年5月21日,伍杨磊以找律师为由,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12000元;第三次是2020年5月下旬,伍杨磊以帮助郭某某会见吴某某为由,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10000元;第四次是2020年6月3日,伍杨磊以找关系帮助吴某某监外执行为由,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8000元;第五次是2020年6月初,伍杨磊以找村组盖章为由,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2000元;第六次是2020年6月8日,伍杨磊以跑关系自己垫钱太多为由,骗取了郭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伍杨磊找到彭某甲的父亲彭某乙和母亲罗某某,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助彭某甲减刑,取得了彭某甲父母的信任。2020年4月25日,伍杨磊以帮助彭某甲跑关系需要送烟酒为由,骗取了彭某乙人民币4000元;2020年6月24日,伍杨磊以找关系帮助彭某甲减刑为由,骗取了罗某某人民币2000元。

    民警于2020年8月27日在乐山市市中区**华府小区外将被告人伍杨磊抓获。伍杨磊的亲属与郭某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还款协议等书证;2.彭某丙、吴某某、彭某甲、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彭某乙、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杨磊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杨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伍杨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莺燕

2020年123

附:1.被告人伍杨磊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