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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杨诈骗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伍杨,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路**园(畔山龙庭)A1栋1单元803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杨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被告人伍杨多次向朋友张某某宣传能够在普定倒贷款,每月支付6分利息的虚假信息,致使被害人张某某相信,于2012年6月19日,张某某向伍杨汇款57000元;2012年7月23日,张某某向伍杨汇款50000元;2012年8月,张某某向伍杨汇款100000元,共计207000元;伍杨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高利息和个人网上购买足球彩票,至今,以上款项均未归还。

2.张某某借款给伍杨后,便介绍余某某和伍杨相识。余某某相信伍杨进行倒贷款并能盈利,于2012年10月转款6万元给伍杨,伍杨按月利息3分支付给余某某,2013年5、6月份,伍杨欺骗余某某称现普定需要转贷款的人多,让余某某向自己的亲朋借钱给伍杨到贷款,并许诺每一笔余某某可提1分的利息,余某某同意。后余某某在重庆市向亲戚马某甲借款16笔共计127万元,已经归还本金104万元,支付利息62800元,扣除利息还欠马某甲本金167200元;向朋友敬某某借款3笔共计13万元,归还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49700元,扣除利息还欠本金55300元;向其大姐余某乙借款5笔,共计26万元,归还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78600元,扣除利息还欠本金81400元;向朋友尹某某借款22笔共计533280元,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88600元,扣除利息还欠本金144680元;向亲戚冉某某借款20万元,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12000元,扣除利息还欠本金188000元;向同学吴某某借款4次共计14万元,归还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7500元,扣除利息还欠本金52500元;向同学左某某借款30笔共计189万元,本金已经全部归还,支付利息228400元;向同学蒲某某借款多次共计3287000元,归还本金2917000元,支付利息286430元,扣除利息还欠本金83570元;向同学石某某借款18笔共计53万元,归还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26100元,扣除利息还欠本金209900元;向同学郭某某借款25笔共计132万元,归还本金98万元,支付利息121800元,扣除利息还欠本金136000元。余某某本人还有43万元本金伍杨未归还。以上款项共计1548550元伍杨尚未归还。伍杨将从余某某处所借款项部分购买网上足球彩票,部分支付高利息。

3.2013年,被告人伍杨在普定县环保局上班期间,多次向同事谭某某虚构说自己能在银行进行倒贷款盈利,每月可以得5分高利息。2014年12月,谭某某借款8万元给伍杨;2015年5月12日转款10万元给伍杨;2015年7月22日转款20万元给伍杨,均按每月5分支付利息。伍杨共计支付利息133000元,扣除利息还欠谭某某本金247000元。伍杨将从谭某某处所借款项部分购买网上足球彩票,部分支付高利息。

4.2014年,伍杨在普定县环保局上班期间,多次向同事范某某虚构说自己能在银行进行倒贷款盈利,每月可以得4分得高利息。2015年清明左右,范某某相信伍杨在做银行倒贷款生意,借款50000元给伍杨,按每月4分支付利息。伍杨按期支付利息,后范某某又于2015年6月1日借款125000元给伍杨,每月按5分支付利息,2015年10月8日,范某某借款100000元给伍杨,按4分利息支付,2016年1月7日,范某某借款130000元给伍杨。范一共借款4笔给伍杨共计405000元,已经归还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共计122300元,扣除利息还欠范某某282700元未归还。伍杨将从范某某处所借款项部分购买网上足球彩票,部分支付高利息。

5.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伍杨以忙用钱做生意,并愿每月给4分和5分利息为由向同事被害人邓某甲借款,邓某甲从其父亲邓某乙和婆婆张某乙处分两次共计拿得10万元现金借给伍杨。伍杨将10万元钱款用于支付高利息和赌球;至今,伍杨共支付邓某甲18000元利息,余82000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银行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杨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杨诈骗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达23672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霞、徐晔

2018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伍杨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散卷12页,共计127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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