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伍柏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被告人伍柏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柏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间,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发“QQ”邮件给被害人,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在网上修改药剂师考试成绩等理由,利用“QQ聊天话术”、向被害人发送自己制作的修改考试成绩的截图,骗取被害人钱财,实施诈骗作案12起,共计人民币29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12日至16日间,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1000元。
2.2018年12月12日至20日间,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古某某人民币48000元。
3.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间,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8000元。
5.2018年12月14日至16日间,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000元。
6.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8000元。
7.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8000元。
8.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4000元。
9.2018年12月20日至22日间,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88000元。
10.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3000元。
11.2018年12月21日至24日间,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000元。
12.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伍柏春伙同何某某、邹某某、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3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伍柏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罗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古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伍柏春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柏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柏春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伍柏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蓓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伍柏春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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