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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2********,侗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玉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伍某某与曹某某在玉屏县***酒吧喝酒。酒后,伍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C****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曹某某从商贸城沿320国道往***工业园方向行驶,行至***工业园区时,伍某某与前方停车的杨某某发生口角,之后杨某某报警。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伍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将其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伍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0mg/100ml。

    同年4月13日,伍某某主动到玉屏县**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电子档案、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在逃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照片、铜仁市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血液样本出入库说明、存取血样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143号检验报告;5.提取、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具有自首、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伍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琴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玉屏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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