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31号
被告人伍某,男性,群众,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市**镇**组,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号,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伍某在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宝安大道路口左转时,车头右侧与在宝安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新和大道路口左转由和树某某驾驶的粤S****号小型面包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伍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被告人伍某受伤,执勤民警未能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遂直接在医院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伍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52mg/100ml。
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伍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和树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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