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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201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伍某某伙同曹某某、黄某甲斌等人,由黄某甲斌租用中某某坦洲镇神州华府1栋502房作为开设“老虎机”赌场的场地,被告人伍某某负责管理该赌场及帮赌客上分,曹某某及黄某甲斌作为“赌托”在该赌场营造气氛,期间,参赌人员黄某云赌输人民币9万余某某。同年12月13日凌晨0时某某,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伍某某及曹某某、黄某甲斌、赌客黄某云,当场缴获“老虎机”2台(经鉴定,该两台“老虎机”属于赌博机)。归案后,被告人伍某某如某某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某某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1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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