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明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796号

被告人伍某明,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00元(已缴纳)。2019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伍某明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我市三乡镇小琅环公园往皇冠花园方向行驶,途经小琅环路段桥头村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吴某焕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焕受伤及车辆受损。随后,被告人伍某明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伍某、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明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1mg/100mL。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伍某明在我市三乡镇鸿埠园碧海云天楼下一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明已向吴某焕赔偿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伍某明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明现被取保审(电话:17328****5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8*******);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1份;

7、涉案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