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2********,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巷**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研究生学历,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1********,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与段某某签订《买卖转让合约》,双方约定:伍某某、刘某某将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出售给段某某,后双方就房屋买卖产生纠纷,段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约,伍某某、刘某某要求解除合约,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双方经过多轮诉讼后,官司最终以伍某某、刘某某败诉告终:2018年10月8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作出(2018)川0116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判决: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伍某某、刘某某支付余下购房款570000 元;伍某某、刘某某在段某某支付上述购房款后五日内协助其办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大道**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该判决于2018年11月2日生效。2018年11月6日,段某某扣除为伍某某、刘某某垫付的诉讼费等费用后向刘某某银行卡(工行)转入购房余款 565670.6元,刘某某在收到房款后将该款存入其儿子伍某某(光大)银行卡上作为出国留学存款证明使用。2018年11月10日,伍某某、刘某某与段某某到成都市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因段某某无购房资格未果,得到的答复是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过户。2018年11月16日,段某某向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伍某某、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某(另案处理),伍某某、刘某某二人将房屋买卖官司的来龙去脉以及诉求告知了周某某,周某某听后愿意作为伍某某、刘某某二人房屋买卖纠纷案执行阶段的代理律师,2018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周某某为伍某某、刘某某制定了提出执行异议、提起虚假诉讼、在涉案房屋上设置虚假抵押权等三项措施,以达到阻止双流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2018年11月20日,周某某向双流法院提交了伍某某、刘某某的《终结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申请书最后临时手写了“因本人已配合申请人执行过户,请贵院及时回复,如不回复,本申请人可能因其它借贷案件,对案涉房屋设定包括抵押在内的其它他项权益,该风险特此告知”。2018年11月21日,在周某某的授意和具体指点下,伍某某、刘某某恶意串通徐某某,捏造刘某某向徐某某借款145000元逾期不还的事实,由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梁某某)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伍、刘二人上述涉案房屋,致使高新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基于捏造的事实下达了(2019)川0191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18年11月22日,在周某某的授意和具体指点下,伍某某、刘某某恶意串通周某某,捏造伍、刘二人以上述涉案房屋作抵押向周某某借款500000元的事实,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致使成都市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基于捏造的事实,为三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伍某某、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最终导致双流法院执行局对生效的(2018)川0116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6月26日,伍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次日,伍某某持刘某某的委托书与周某某到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抵押;2019年6月28日,伍某某与段某某到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在具有履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虚假诉讼、将涉案房屋设置虚假抵押等手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附:1. 被告人伍某某联系电话1391566****;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65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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