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捕前住珠海市香洲区**小区,无业。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村**组,捕前住珠海市香洲区**小区,无业。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小王庄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害人孙某某通过陌陌结识了“小书生”,之后双方开始聊天。2019年7月初,“小书生”对孙某某称可以在“腾讯国际竞猜俱乐部”玩猜大小的游戏赚钱,孙某某先期少量投入资金后,每次均能赢钱并顺利提现,在孙某某加大投入后,其发现转账出去的钱不能提现,并且相关人员均失去联系,方知受骗。经统计,孙某某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6日先后向开户人为汪某某、王某甲、许某某、张某甲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65万7千元,其中孙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11时23分许汇入许某某账户一笔5万元,该笔资金随即通过王某乙、张某乙、梁某某账户流入匡某甲账户,汇入匡某甲账户的钱于2019年7月26日14时许通过手机转账转入匡某乙、徐某某等人账户(上述银行卡已在伍某某、匡某甲住处被查扣),最终由被告人伍某某、匡某甲二人使用上述银行卡通过ATM机取现。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情况与孙某某相同,也是因为参与到网上竞猜活动中被骗取钱财,2019年7月26日,在李某某将30500元,陆某某将50000元分别转至许某某账户后,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里,经由王某乙、张某乙、梁某某、匡某甲等人账户,最终由伍某某、匡某甲通过ATM机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匡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提供银行卡,还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媛媛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匡某甲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