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2012年因开设赌场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伍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用自己2张银行卡在网络上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收转资金,从中提成千分之一。为谋取更多非法提成,被告人伍某某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收购银行卡,并承诺每张银行卡每月500元或300元的租金。李某某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租给伍某某使用,并先后收取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计五张银行卡后交给伍某某使用。刘某某后又单独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给伍某某使用。同年4月中下旬,伍某某利用自己的二张银行卡、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的是十四张银行卡,共计十六张银行卡在网络上为他人收转资金。事后,伍某某从上家获得7000余元的提成。
经统计,伍某某操作使用的十六张银行卡流水总计1044万余元。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被害人江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案中有2200元流入伍某某操作使用的刘某某的尾号7487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张某某账户资金被盗窃案中有1万元流入伍某某操作使用的刘某某的尾号03955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中、李某某被网络诈骗案中有100元流入伍某某操作使用的周某某的尾号为443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兴琼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