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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322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期间,王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喻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先后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以购买鸡蛋、红酒成为公司会员,并按照从低到高级别依次成立为市代理、县代理、镇代理、村代理、会员五个级别的金字塔型结构,实行一级管理一级,以发展下线成员量提升级别,以购买产品获得返利,并从垂直下线会员购买产品获得奖励的传销团队。

2016年4月份,被告人伍某某经人介绍,了解了湖北中贝蛋业有限公司的返利营销模式后,投资了该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并随后介绍了被告人李某某也投资加入该公司成为会员。自2016年6月份开始,伍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东莞市**镇**村**街**号开设代理营销点,发展会员、拉拢投资,从中获取该公司给予的代理费用和推荐奖励,并成为了该公司的县级代理,负责了营销点的铺位租赁、积极发展会员、与公司上级联系、讲课宣传等工作。李某某积极协助伍某某参与营销点的开设,负责登记会员投资情况、后勤、将投资情况上报公司、前往公司运送鸡蛋和红酒派发给会员等工作,伍某某、李某某将获得的公司代理奖励平分。2017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伍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在李某某处缴获的记录发展会员及拉拢投资的笔记本等书证反映,该营销点共发展会员约227人,其下线层级达3级,拉拢被害人曾某某广等人投资资金约5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广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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