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炎陵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炎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9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次日宣布,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不批准逮捕,同日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炎陵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炎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肖某某带着电动助力车专用蓄电池、额戴式照明灯及摩托车大灯等,在侯鸟迁徙需经过的湖南省炎陵县**乡**村**组“下坳里”山场位置利用侯鸟的趋光性,用额戴式照明灯及摩托车大灯的照射光引诱经过该山场上空的侯鸟飞到有光的照明灯附近,使用从附近捡来的竹条抽打候鸟,然后将打死、打伤候鸟装入事先准备的编织袋中。9日凌晨,伍某某在将捕获候鸟运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候鸟29只。经江西野生动物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9只候鸟分别为夜鹭3只、池鹭14只、黄斑苇鳽2只、牛背鹭4只、黄脚三趾鹑1只、小白鹭1只、紫背苇鳽1只、火斑鸠1只、黑水鸡1只、红胸田鸡1只。夜鹭、池鹭、黄斑苇鳽、牛背鹭、黄脚三趾鹑、小白鹭、紫背苇鳽、火斑鸠、黑水鸡、红胸田鸡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案发后,炎陵县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已死亡的候鸟销毁,其余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物证作案工具及照片;3.证人曾某某、朱某某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捕获候鸟及现场指认照片等;7.候鸟销毁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肖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的方法捕猎迁徙的候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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