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伍某某和苏某某租赁岳阳纸业集团位于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永城村**村**组的部分林地套种农作物。后该林地林木被砍伐且呈无人管理状态,伍某某、苏某某便将该处林进行清理、平整,合伙在上面种植水稻。伍某某和苏某某在明知占用林地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仍擅自于2017年大年三十晚上聘请挖机对该处林地进行挖掘,将这块林地挖成5个龙虾养殖池。一个多月后伍某某和苏某某将该5个龙虾养殖池承包给严某某养鱼,并收取严某某租金7000元,伍某某和苏某某各分得3500元租金。经岳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7.5035亩(11669.3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调查时,林地已被破坏,挖成水塘,难恢复造林,属林业种植条件难恢复类型。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伍某某、苏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胡某某、陆某某、余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岳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柳林洲办事处永城村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鉴定意见书》;5、案发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7.503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六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六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筱刚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