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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郭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片区**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德庆县**街道**居委会**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伍某某让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罗某某开设的“奥特朗五金城”网店购买了1支以“三箭精工SJ009S”火药射钉枪为原始枪体,以射钉弹底火火药为动力,击发填充物,加装了“免顶器”、枪身握把、折叠枪托的改制枪支以及火药空包弹、钢珠弹、铅弹。

2.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让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淘宝网”从被告人罗某某开设的“奥特朗五金城”网店购买了1支“三箭精工SJ009S”以火药射钉枪为原始枪体,以射钉弹底火火药为动力,击发填充物,加装了“免顶器”、枪身握把、折叠枪托的改制枪支以及火药空包弹、钢珠弹、铅弹。

2019年11月7日、8日,被告人伍某某、郭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伍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郭某某通过他人从网络非法买卖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郭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来

检察官助理:高玥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郭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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