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陆某某系夫妻,两人于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通过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实施诈骗。2019年10月底,伍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新化出发,前往江西萍乡、宜春、吉安、赣州、瑞金等地,在当地网吧厕所内张贴留有1357451****、1366739****电话号码的虚假招嫖广告。陆某某、伍某某持上述电话号码的手机与被害人通话,并要求被害人添加其使用的微信,随后通过微信或者电话通话的方式与被害人聊天让其相信可以提供卖淫服务,虚构招嫖价格800元全套、400元半套的事实,后再以支付嫖资订金、保证金、服务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内发放红包。陆某某还联系其表嫂即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另案处理),让向某某在群内以卖淫女的身份领走上述红包。伍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多次作案,分别从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处共计骗取10800元。
被告人伍某某、陆某某均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数据:户籍证明、微信转帐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手机数据U盘等;2.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伍某某、陆某某及同案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系从犯;被告人伍某某还系累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退赔全部涉案款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凌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816948****);陆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77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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