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陈某某等票据诈骗案)_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8〕19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8月6日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50806213244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12月12日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7121220104201031957********,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湖北**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号,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73年1月3日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3010312324328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8年4月12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邝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审查,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2018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11日、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22日);因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分别报请改变管辖一次(自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9月7日、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因上级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改变管辖条件,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27日将被告人伍某某、邝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交办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嘉禾县**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将抵押在嘉禾县**的299.09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出并予以承兑,但票据承兑款并未交还嘉禾县**。2012年4月,**公司在归还嘉禾县**95.39万元票据承兑欠款后,剩余203.7万元票据承兑欠款一直未还。

2014年3月初,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邝某某和温某某(另案处理)在跑项目融资时,温某某(另案处理)告知被告人伍某某在湖北武汉**公司可以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抵押借款,被告人邝某某则告知被告人伍某某该种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到嘉禾县**办理抵押借款,但需要先归还**公司欠嘉禾县**的203.7万元欠款,被告人伍某某便答应了。3月14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邝某某和温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湖北**银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商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一事。当天,由被告人伍某某以广州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鉴订了一份虚假的螺纹钢购销合同。3月17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邝某某和温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再次到**公司与被告人陈某某商谈开票手续费一事,在**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手续费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一份票号为NO:0010006220771569,金额为1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3月18日,由被告人邝某某将汇票带回嘉禾用于到县**办理抵押借款。

2014年3月底,被告人邝某某为尽快还清**公司欠县**的203.7万元欠款,与被告人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到县**共同办理汇票抵押借款一事,办理过程中应嘉禾县**的要求,被告人伍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出具承诺书、律师见证书等,但因商业承兑汇票需要公司或企业托收,遂由**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嘉禾县**铸造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由**公司及杨某乙负责担保和托收。

2014年4月1日,嘉禾县**将借给被告人伍某某的1000万元划到**公司。当天,**公司财务人员杨某乙和李某甲按照被告人邝某某的要求,将其中的203.7万元用于归还了**公司欠嘉禾县**的欠款,其中的60万元用于了归还**公司欠他人的借款,其中的1.8万元用于了归还本次借款的利息。随后,划给被告人伍某某730万元。

2014年9月17日,该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公司财务人员杨某乙及县**工作人员唐某某多次向被告人伍某某及**公司催收,被告人伍某某在归还县**40万元后,一直逃避债务。2015年3月30日,**公司依据该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向**公司进行托收,**公司拒绝承兑,导致嘉禾县**960万元国有资金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湖北**公司收据、委托融资协议书、关于企业以汇票抵押向财政借款并归还财政资金的请示报告、**拨款书、伍某某的借款承诺书、伍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见证书、**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公司银行流水、**公司银行流水、**公司银行流水、山东**公司银行流水、伍某某个人账户流水、杨某乙个人账户流水、李某甲个人账户流水、陈某某个人账户流水、嘉禾县**财务凭证、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托收凭证、证明、拒付理由、工商银行武汉华府支行出具的证明、工行武汉华府支行预留印鉴卡、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西安**公司说明书、企业登记信息、伍某某的个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表、伍某某的个人债务判决书、裁定书、调取的民航、铁路出行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润杨某甲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温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侯某某出具的欠条、对邝某某的扣押决定书、缴款书;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罗某某、肖某某、杨某甲、侯某某、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丙、文某某、伍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温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伍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签发并使用无资金保证和作虚假记载的无效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水祥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邝某某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2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讯问视频资料16张

(1)被告人伍某某的讯问视频(光盘7张)

(2)被告人邝某某的讯问视频(光盘4张)

(3)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视频(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