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5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园**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平舆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葛某某、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伍某某系搜狐平台自媒体公众号从业人员,在明知文章中出现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而未进行核实,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搜狐平台****公众号,转载并编辑了一篇“落马副县长染上艾滋病,为何县城某些女干部、女老师都往医院跑?”的文章。该篇文章报道的内容曾多次在网上辟谣,文章转发后被大量阅读,截至案发时获得63.6万+阅读数。
2、被告人杨某某系微信平台自媒体公众号从业人员,在明知文章中出现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而未进行核实,为博取浏览量从中获得利益,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自己管理的微信平台公众号****和****转载并发布了一篇“副县长染上艾滋病?全县女干部、女老师都往医院跑!”的文章。该篇文章报道的内容曾多次在网上辟谣,文章转发后被大量阅读,截至案发时阅读数分别达10092次和43541次。
3、被告人葛某某系微信平台自媒体公众号从业人员,在明知文章中出现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而未进行核实,为博取浏览量从中获得利益,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自己管理的微信平台****公众号转载并发布了一篇“副县长染上艾滋病?全县女干部、女老师都往医院跑!”的文章。该篇文章报道的内容曾多次在网上辟谣,文章转发后被大量阅读,截至案发时阅读数达13932次。
4、被告人顾某某系微信平台自媒体公众号从业人员,在明知文章中出现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而未进行核实,为博取浏览量从中获得利益,于2019年12月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转发了一篇标题为“副县长染上艾滋病,全县女干部、女老师都往医院跑”的文章。该篇文章报道的内容曾多次在网上辟谣,文章转发后被大量阅读,截至案发时阅读数达6398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葛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远程勘验、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葛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葛某某、顾某某四人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伍某某、顾某某、葛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芝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杨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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