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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马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马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76********,布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72********,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建筑工地内,分三次盗窃了工地扣件、钢筋等建筑材料(经鉴定,价格共计为人民币2070元)。携赃潜逃,被民警通过监控巡查发现,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件、钢筋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一达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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