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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59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81********,土家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长沙市******村街**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社区****号)。201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5********,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区**公寓**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2019年8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被告人伍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伍某某200元,当晚被告人伍某某另找被告人马某某微信借款200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找被告人伍某某索要毒品,二人经过商量决定,由被告人伍某某将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抵作200元借款。在长沙市**区**岭附近,被告人伍某某依约将4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1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长沙市**区**公寓**房吸食了部分毒品。

2019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接到吸毒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手机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在长沙市**区**公寓**房自己家中将其在被告人伍某某手中购买的毒品剩余部分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之后二人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现场缴获白色晶体1袋、红色药丸1袋。

2019年9月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并查获其钥匙包内红色药丸8粒。

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从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4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净重0.0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被告人伍某某处查获的红色药丸净重0.7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物证照片;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疑似毒品称量笔录、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向他人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均有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林玲

代理检察员:谭  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现均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3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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