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县**村**组**号**号,现住邵阳县**村**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县**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伍某某、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至邵东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姚某某家中,由被告人黎某某望风,被告人伍某某负责开锁以及进入房间实施盗窃,窃得现金18000余元、白金戒指一枚。
2019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至邵东县***********室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由被告人黎某某望风,被告人伍某某负责开锁以及进入房间实施盗窃,窃得现金1900元。
2019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至邵东县********被害人贺某某家中,由被告人黎某某望风,被告人伍某某负责开锁以及进入房间实施盗窃,窃得价值460元的和天下香烟5包、一些老版小面值人民币、一些外币和一些首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冯某某、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4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现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