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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区**镇**组。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居民身份证4307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临澧县**镇**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09月09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销售伪劣卷烟。其中,被告人伍某某销售伪劣卷烟共计51100元,被告人黎某某销售伪劣卷烟共计7125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伍某某购得150条伪劣卷烟白沙(精品)后,通过常德至临澧县**担车以6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又将该150条伪劣卷烟通过龙某某介绍以85元/条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卖得8900元,被告人黎某某卖得12750元。

2、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伍某某购得100条伪劣卷烟白沙(精品)后,通过常德至临澧县**担车以6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又将该100条伪劣卷烟以80元/条的价格卖给龙某某,龙某某以85元/条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卖得5900元,被告人黎某某卖得8000元; 

3、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伍某某购得250条伪劣卷烟白沙(精品)后,通过常德至临澧县**担车以6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又将该250条伪劣卷烟以80元/条的价格卖给龙某某,龙某某以85元/条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卖得14800元,被告人黎某某卖得20000元; 

4、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伍某某购得250条伪劣卷烟白沙(精品)和50条黄芙蓉王(硬)后,通过常德至临澧县**担车以白沙(精品)60元/条、芙蓉王(硬)14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又将该300条伪劣卷烟以白沙(精品)80元/条、芙蓉王(硬)210元/条的价格卖给龙某某,龙某某以白沙(精品)85元/条、芙蓉王(硬)220元/条的价格卖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伍某某卖得21500元,被告人黎某某卖得30500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黎某某向被告人伍某某转账20900元欲购买350条伪劣白沙(精品)卷烟,因被告人伍某某无法提供卷烟,后退给被告人黎某某8800元货款。2019年9月,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购买的白沙(精品)、芙蓉王(硬)卷烟为伪劣卷烟后,将部分伪劣卷烟通过龙某某退回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主动退赔受害人王某某损失68160元。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月26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罗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有前科,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桂娟、刘钦

2019年12月10日

书记员:  文  敏

附:

1、被告人伍某某、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3536****、1363846****);

2、本案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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