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开平市**街道**村**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粤J0****牌号小汽车行驶至开平市旧看守所路段,碰撞停留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乙被撞倒在对向车道,被邓某某驾驶的粤JU****牌号小汽车碾压右手,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伍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2.证人邓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事发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录载视频;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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