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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驾驶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京Q****9)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古路与左堤路交叉路口处时,适有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劲标牌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与三轮车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符合因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伍某某为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为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现,被告人伍某某赔偿赵某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取得赵某某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1145****。保证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369116****。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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