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阿某某、依某某、蒋某某)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3时27分许,行驶至景洪市**道**村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云******吉普牌GFA6460CTCB型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伍某某、依某某、蒋某某受伤,被害人阿某某送至西双版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8时52分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伍某某、依某某、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系创伤性休克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43mg/100ml。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mg/100ml。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阿某某、依某某、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违法人员前科核查、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复印件、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告知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领取车辆通知书;2.证人蒋某某、依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6.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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