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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中学**,住广东省惠州市**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9时38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沿国道G324线由那阳方向往百合方向行驶,被害人谢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李某甲同向在前行驶,至1551KM+430M路段,谢某某驾车停靠在右边的路肩上时,由于伍某某疲劳驾驶,致使其所驾车辆失控后追尾撞中谢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李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向公安民警交待事故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在横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伍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谢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21854元,目前伍某某已支付91900元,被害人家属对伍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此外,伍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小型轿车、**二轮电动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疾病证明书、协议书等;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5.尸体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7.案发经过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恒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号码134216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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