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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楼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5时5分许,被告人伍某甲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从祁阳县黎家坪镇街上往九龙寺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杨家岭村牌楼500米远地段时,撞到路边对向行走的行人王某某,造成伍某甲受伤,被害人王某某现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甲离开现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伍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肺裂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伍某甲在公安民警走访调查时主动投案。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伍某甲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伍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龙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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