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乘载女儿张某某、何某某(无偿搭乘),在通江县新场镇毛村村道1KM+200M陡坡急弯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何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辆经巴中先锋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前轮制动不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2之相关规定。经通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近亲属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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