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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金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证码510121194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金堂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伍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并在左前货厢工具箱上搭乘欧某某、货厢内搭乘陈某某由隆盛镇白果湾村2组方向沿乡村道路向隆盛场镇行驶。09时40分许,伍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堂县隆盛镇白果湾村3组3号苏某某家外路段处,欧某某从车上坠落于路面上,造成欧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某未报警,而是用该车送欧某某回家,撤离现场。欧某某回家后伤情恶化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后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到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和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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