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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现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墨绿色丰田小轿车(悬挂号牌鄂A****3系其他机动车号牌),沿公安县毛家港镇幸塘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幸塘公路1KM+30M路段处,与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鄂D****1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伍某某驾车掉头逃离现场。造成两车受损,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杜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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