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3********,哈尼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住元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21年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7时22分,被告人伍某某驾驶云G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钱某某行驶至鸡蒙一级K14+8OOM处时,车辆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由个旧市方向驶往蒙自市方向的王某甲驾驶的云G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面部受钝物撞击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尸体、车辆技术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院印)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元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30873****;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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