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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2年12月至案发,历任清远市清城区**镇****、***、***,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街**栋302,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13座****,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22日移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1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以陈某甲、陈某乙为首的**镇**村委会***村籍人员为主的违法犯罪组织,通过聚众斗殴、打击村中异己、强占村民土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封堵工厂商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打出声威,对***村民形成心理强制。同时该组织操纵村民小组选举,使组织成员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担任***村小组干部,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又通过拉票、监视党员投票的方式,干扰破坏选举,使组织成员陈某己、陈某庚先后成为**村委会书记,从而控制了村委会.为了达到长期控制村委会,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操作***籍的组织成员陈某辛、陈某庚、陈某壬、陈某丙、陈某癸混入党员队伍。在非法控制村民小组、村委会的同时,该组织的影响力也逐渐向周边蔓延,在以**村委会为中心的**镇区域乃至更大范围内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伍某某在其担任清远市清城区**镇政府****、***、***,兼任**镇政府驻**村委会驻村干部期间,分管***村、**村委党务、审批等工作,明知***村以及**村委会长期都被以陈某甲为首的***村籍陈某庚、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辛、陈某子组织成员控制,其依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于2014年、2017年两次推荐组织成员陈某庚担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促使其顺利任职,造成**村委会长达数年被陈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绝对控制;同时不正确履行职守,放纵以陈某甲为首犯罪组织操控***籍的组织成员陈某辛、陈某庚、陈某壬、陈某丙、陈某癸混入党员队伍。

 2016年期间,被告人伍某某负责对**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和**村小组依法开展的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明知以陈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故意阻挠征地、施工,放弃职守,为满足该组织无理要求,斡旋中标方将整治工程交给该组织承揽,后该组织见按中标时价格结算无利可图,又向政府索要30万元的“补偿”才同意配合征地。伍某某经与时任**镇**黄某某和**李某某商量后,通过虚增青苗补偿款和误工费等名义,从**镇政府财政资金中套取了50万元。其中30万元由组织成员陈某丙、陈某辛等人私分;余下的20万元是前任**镇党委*****指示套取的,称用于归还陈某甲帮**镇政府垫付的拆迁款,案发后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伍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远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35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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