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酒后驾驶粤W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新兴县六祖大道由新兴县县城往六祖镇洒落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六祖镇集成圩(六祖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数值为9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被告人伍某某带至新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简海贤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程序简易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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