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皇后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召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伍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沿南召县云阳镇三五库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云阳镇三五库地税局门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伍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行丽
检察官助理:佟亚飞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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