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村委会**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53****的轿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喜成酒家出发,行驶至季华六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联系电话134*******。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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