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社区**路**号附**号以及**小区**栋**单元**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宣布不起诉,同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同年9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1时27分,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血乙醇浓度192.26mg/100ml)驾驶湘E7A***小车,行驶至武冈市武冈大道“书香苑”小区前路段时,冲过绿化带与对向熊某某驾驶的湘E7W***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案发后,民事方面已调解,伍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和解协议等相关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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